问:父母花钱给孩子买房就一定是赠与关系么?
答:不一定。
《民法典》之后,根据最高院关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,登记为子女(或子女夫妻)名字的解释,有关出资性质的认定有两种结果——一种结果是赠与,一种结果是借款。而认定为何,以父母明确声明为准。这是一个看似明确,但是缺乏现实操作性的结论。
在《民法典》之前,有关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,在没有明确声明的情况下,最初“默认”为赠与——无偿赠与给子女;后来倾向于“借款”——理由是,父母并没有再为已成年子女出资的义务,所以即便没有声明为借款,也会倾向于认定为借款。但是注意:只是倾向,而非绝对唯一结论。所以我们会发现,同样类似的情况,判决结果不一。
在《民法典》之后,最高院给出的解释中提到:……从中国现实国情看,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,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,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,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。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,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,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,因此,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,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,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。
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。简单理解就是:这种出资的性质,以父母证明为准——要认定为借款,父母需要拿出证据。拿不出来,理解为“赠与”——因为按照“日常生活经验感知”,父母为子女出钱,并不是为了要回这笔出资。所以,父母“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”。然而,现实中,有多少家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会明明白白的做好“借款”证明?当时没有明确证明是借款,万一今后子女对不住父母,父母的权益又怎么保障?这种解释,完全忽视了对父母权益的“默认”保护,说不好听点,就是打着“亲情”的名义来绑架出资人的财产。
因此,从结论上来讲,要确定出资性质,方式只有一个,父母做出明确声明,不要寄希望于法律上的“默认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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